反訴是相對于本訴(或稱原訴)而言的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jīng)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聯(lián)系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同本訴合并審理,以達到抵銷、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目的。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quán)提起反訴。 2、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diào)解書送達前提出。 3、反訴同本訴必須屬于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zhì)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于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guān)系,才能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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